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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电子烟包装合规指引

作者:

立讯检测集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9-09

概念解释

根据马来西亚《2024年公共卫生吸烟制品管制法案》中的定义,在马来西亚电子烟被定义为“烟草替代品”(substitute tobacco product),而烟草替代品又被定义为“吸烟产品/物质”(smoking products)。

图1-2 电子烟在马来西亚的定义

 

图3 电子烟在马来西亚的定义

 

图4 马来西亚吸烟物质的包装要求

 

包装要求

按照第五附表第一、二和三部分规定,包装上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有健康警告、健康信息、销售限制等详细信息
 

 1、健康警告位置: 

(a)65%的覆盖面积位于前面板顶部;

(b)65%的覆盖面积位于后面板顶部。

(前面板健康警告占前面板面积的65%,后面板健康警告占后面板面积的65%)
 

 2、健康警告要求: 

(a)在一包吸烟物质上印有“AMARAN”和“WARNING"字样,应满足以下条件:

(i)用Arial字体以12号大小印刷,覆盖吸烟物质表面的大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健康警示;

(ii)黄色文字置于哑光黑色背景之上;

(b)健康警告图像下方的文字应满足以下要求:

(i)覆盖专门用于健康警告的表面的大部分;

(ii)采用Arial字体,字号为14号;

(iii)纯白色背景为哑光黑色。

 

 3、健康警示标识分辨率规定: 

(1)烟草制品、吸烟类制品或代烟产品包装上的所有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00dpi。

(2)所有文字和图像均应采用不少于四色印刷。

(3)本条例中,“dpi”或“每英寸点数”指以每线性英寸印刷点数表示的图像分辨率。
 

 4、健康警示标识的轮换: 

(1)在每种品牌、种类的烟草制品、吸烟类物质或代用烟草制品上印制的健康警示标识,应当采用轮换方式印制,并保持同等的频次。

(2)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提交关于每种品牌、种类的烟草制品上印制的健康警示标识的频次报告,每六个月向总干事提交一次第(1)款所述的吸烟物质或替代烟草产品。
 

 5、展示或者销售烟草制品、吸烟类物品或者代烟制品的,不得以任何装置或者方式遮挡其上印制的健康警告。 
 

 6、包装及标签禁止事项: 

(1)任何烟草制品、吸烟物质或代烟产品的包装及标签,不得包含任何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信息,亦不得可能或意图对烟草制品、吸烟物质或代烟产品的特性、健康影响、其他危害或排放产生错误或虚假印象。

(2)为实施第(1)款规定——

(a)该禁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诸如“淡味”、“超淡味”、“温和型”、“清凉型”、“特浓型”、“低焦油型”、“特别型”、“全口味型”、“高端型”、“浓郁型”、“著名型”、“瘦身型”、“A级”、“黄金型”、“珍珠型”、“限量版”等术语、词汇或描述词,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造成特定烟草制品、吸烟物质或代烟产品比其他同类产品危害更小的错误或虚假印象的表述;

(b)该禁令还包括任何与烟草制品、吸烟物质或代烟产品的物理特性无关的、声称其等级、质量或优越性的术语、词汇、描述、声明、摘要或图形。替代烟草产品或任何其他旨在直接或间接促进销售或处置烟草产品、吸烟物质或替代烟草产品的词语。

 

 7、健康信息、销售限制和其他细节应覆盖专门用于健康信息、销售限制和其他细节区域的表面的大部分,并且应:8号Arial字体印刷;纯白色在哑光黑色背景上印刷。 

 

 8、根据马来西亚2024年《控烟产品公共卫生条例(包装与标签)》文件第9条,包装上还需要标注尼古丁: 
尼古丁浓度及吸烟制品容积规定:

(1)每支吸烟制品中允许的尼古丁最大浓度为35毫克/毫升。

(2)尽管存在第(1)项子法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每支吸烟制品中允许的尼古丁最大浓度调整为20毫克/毫升。
(3)每支烟弹或一次性烟弹允许的最大吸烟制品容积为3毫升。

(4)尽管存在第(3)项子法规,自2026年10月1日起,每支烟弹或一次性烟弹允许的最大吸烟制品容积调整为2毫升。

 

图5 马来西亚吸烟物质的尼古丁浓度要求

图6 马来西亚的吸烟物质包装示例

图7 马来西亚的吸烟物质包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