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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约》生效在即,船舶行业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作者:

立讯检测集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1-03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该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和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

 

  公约实施背景  

2000年3月,第44届MEPC会议首次提出了 IMO 在船舶回收中的作用,该术语用于指代船舶报废,随后成立了一个沟通小组来研究这个问题并提供有关当前船舶回收实践的信息和对IMO作用的建议。

2005年11月至12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随后同意,国际海事组织(IMO)应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船舶回收文书。其后,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国际海事组织(IMO)成员国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合作,制定了《香港公约》的文本。最终,《香港公约》于2009年5月在中国香港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自《香港公约》通过以来,国际海事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制定并通过了以下指南,以协助各国实施和执行《公约》的技术标准:

 

  • 2011年船舶拆解计划制定指南,决议通过MEPC.196(62); 

  • 决议通过的2012年安全无害型船舶回收准则MEPC.210(63); 

  • 2012年决议通过的《拆船设施授权指南》MEPC.211(63);

  • 2012年决议通过的《香港公约船舶检验和认证指南》MEPC.222(64);和

  • 2012年决议通过的《香港公约船舶检查指引》MEPC.223(64);

  • 2023年危险材料清单制定指南,经MEPC.379(80)号决议通过。

 

  公约总体要求  

所有悬挂欧盟成员国的船舶都应受该检验体系的约束,并应随船带有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出具的“《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并且由有害物质清单(IHM)第一部分作为补充。所有停靠欧盟成员国的港口或锚地的第三国船舶,都应随船携带由该第三国主管机关或经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出具的符合证明,并且由有害物质清单(IHM)第一部分作为补充。

  公约意义  

《香港公约》其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在安全回收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任何不必要的风险。它秉承“从摇篮到坟墓”的概念,解决与船舶回收有关的所有环境和安全问题,包括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负责任地管理和处置相关的废流。《公约》将责任和义务置于所有有关各方——船东、造船厂、船舶回收设施、船旗国、港口国和回收国。当《香港公约》生效后,被送往回收的船舶将被要求携带一份有危险品清单。主管当局授权的船舶回收设施将被要求提供船舶回收计划,具体针对每艘待回收的船舶。此外,各国政府将负责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回收设施符合《公约》规定。

  船舶各方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⑴有害物质控制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和有害防污底系统)。  

⑵ 有害物质清单(IHM)。

① 有害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予以验证。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第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 

③现有船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准备拆解前(如此时间为更早)制定有害物质清单。 

④ 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⑶检验和发证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①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签发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② 换证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③ 附加检验: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该检验应验证船舶经过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对清单第I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了修正。

④ 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开工前进行,验证有害物质清单、拆船计划和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其他注意事项:  

⑴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制定,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MEPC.379(80)决议)进行。MEPC.379(80)决议包括对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取代IMO于2015年通过的MEPC.269(68)决议。

⑵ 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MEPC.196(62)决议)进行。

⑶ 拆船厂计划(SRF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MEPC.210(63)决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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